(一)定期菲律宾公司注销

注册企业,5年经营期满,3个月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将被注销。按国家企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贸工部通过贸易管理局和消费者保护局注销过期企业。根据企业法规定,企业经营期满后,应自觉办理延期手续,主管部门不另行通知。

(二)审批注销

注册企业,如经营亏损,其业主想终止经营活动,经申请,可被批准在经营期满前注销,申请者需向有关部门提供亏损证明。

具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还应出据公司董事会(或相应级别)的决议,声明公司自停业之日起无任何债务,否则需提供给其债权人的企业停业通知,或公司解体证明,并向有关部门提交注销申请。

如注册人死亡,应出据由其合法继承人或私人代表提供的附有死亡证明的书面说明材料。

(三)企业有下列情况,将予以撤销:

1. 按有关规定,该企业名称被认为是不可接受的;

2. 申请注册时提供假信息,或伪造证件;

3. 自注册之日起15日内未挂牌、不出示经营证书;

4. 自注册之日起30天未开始经营;

5. 经营属于政府特殊机构从事的业务;

6. 签订某项特许经营协议或合同,允许其他人或法律实体使用该公司名称;

7. 特许经营协议或合同到期,允许其他人或法律实体在经营有效期内使用该企业名称;

8. 公司地址改变;

9. 经营业务与批准的经营范围不相关;

10.危害国家安全;

11.以企业名义进行不道德或非法活动。